嘉義縣梅山國民中學校園學習載具使用借用管理辦法
111年 9月 30日校務會議通過
(一)學校每學期將行動充電車及學習載具統一分配至各班級,以發揮善用學習載具,提高載具使用率為原則,由班級導師填寫使用領用表(附件一),清點設備及相關配件內容;學期末交由設備組收回進行維護。
(二) 學習載具為教師、學生進行教學使用,以校內使用為主,如遇特殊狀況(居家學習所需或另有申請 THSD 方案…等)得由教務處另行規劃外借管理辦法。
(三) 為維護設備正常運作,不得自行拆解學習載具或刪除相關應用軟體。
(四) 倘學習載具發生故障或其他不明狀況致無法正常使用,應通知設備組,由學校指定載具保固業者協助處理,勿自行交由第三方逕行修復。
(五) 使用學校學習載具倘有遺失、遭竊或損毀,應立即通知設備組,並由學校相關處室召開會議釐清責任歸屬,必要時須負擔賠償責任。
五、學生使用規範
(一)學習載具應於教師教學或引導學習時使用,嚴禁於學習期間使用與學習活動無關之遊戲軟體、社群聊天通訊、通話、攝錄影、發文等應用軟體。
(二)使用學習載具應注意網路使用禮儀,尊重智慧財產權,遵守校園網路使用規範及臺灣學術網路管理規範,並配合教師教學及學習活動,切勿影響其他學生學習、擾亂上課秩序及干擾教師教學。
(三)使用學習載具若有不當使用或違反正常使用之破壞行為,造成設備損壞,經查證屬實,須依下列方式處理:
1.當事人應將載具修復原狀,若委託學校代為修理,修理費用依市價以現金繳納。
2.如經當事人及校方雙方確認無法修繕,經學校同意以該財產購置價格扣除折舊後之淨額賠償。
3.財物毀損或遺失,責任屬班級卻無法確定個人責任時,應由該班負責賠償。
4.賠償金內繳交出納組,出納組收到上項賠償金額應發給收據。
附件一
嘉義縣梅山國民中學行動充電車及學習載具領用表
領用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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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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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日期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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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用(借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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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用(借用)人 連絡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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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期間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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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數量 |
學習載具 編號: ; 共計 台 充電車(編號:_____),含充電線 __條 滑鼠__ 隻,觸控筆 __支 外接鍵盤__個 其他:充電車鑰匙 支、延長線電源線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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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備狀況 |
充電功能:□正常 □故障,編號: 學習載具螢幕:□正常 □故障,編號: 學習載具鍵盤:□正常 □故障,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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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用人 |
資訊組 |
教務主任 |
校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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歸還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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歸還日期 |
年 月 日 |
是否逾期 |
□是,說明: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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歸還數量 |
學習載具 編號: ; 共計 台 充電車(編號:_____),含充電線 __條 滑鼠__ 隻,觸控筆 __支 外接鍵盤__個 其他:充電車鑰匙__支、延長線電源線__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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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備狀況 |
行動車充電功能:□正常 □故障,編號: 學習載具螢幕:□正常 □故障,編號: 學習載具鍵盤:□正常 □故障,編號: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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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用人 |
設備組 |
教務主任 |
校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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