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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辜郁玲 - 特教組 | 2018-07-30 | 點閱數: 362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59 條- 
身心障礙者進入收費之公營或公設民營風景區、康樂場所
或文教設施,憑身心障礙證明予免費;其為民營者,
予半價優待。身心障礙者經需求評估結果,認需人陪伴者,
其必要陪伴者以一人為限,享有前項之優待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