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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辜郁玲 - 特教組 | 2019-11-22 | 點閱數: 372

臺北市 109 學年度身心障礙學生十二年就學安置高級中等學校簡章

安置管道申請條件(須同時具備下列兩項資格):
(一)國民中學應屆畢業生或非應屆畢業生(含 107 學年度以前)。
1、臺北市國民中學 108 學年度應屆畢業生。
2、臺北市國民中學 107 學年度(含)以前畢、修(結)業生且目前未具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學籍者。
3、非臺北市國中畢業或具同等學力,且設籍臺北市並有居住事實者。(所謂「居住事實」認定證明,必須檢
附 108 年度 7 月至 12 月任一月份之戶籍謄本正本及居住地水費或電費收據證明。)
(二)108 年 12 月 31 日前已至教育部特教通報網登錄,並領有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證明之各類身心障礙學生。

有相關疑問可洽北區特殊教育資源中心廖文君教師,聯絡電話: 02─28749117 轉 1601 ,或洽臺北市
教育局特殊教育科丁正芬小姐,聯絡電話: 1999 (外縣市 02─27208889 )轉 634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