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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辜郁玲 - 特教組 | 2019-12-09 | 點閱數: 349

109 學年度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身心障礙學生適性輔導安置重要日程及注意事項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適性輔導安置共分三種簡章,學生僅能選擇一種簡章報名,不得重複,且不得參加直轄市自行辦理之適性輔導安置,違者取消本安置資格。

二報名資格:(應同時具備下列資格)
(一)未曾參加適性輔導安置(含原十二年就學安置)之國中畢(修)業或具同等學歷(力)者。
(二)領有中華民國身分證統一編號,經直轄市、縣/市政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鑑定符合資格之學生。
(三)108 年 12 月 31 日(星期二)前已至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登錄有案之確認個案。